HR 535:台灣旅行法 (中文版)

HR 535:台灣旅行法

原文: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5th-congress/house-bill/535/text

下面的法案文本是截至2018年2月12日 (參議院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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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endar No. 310
第115屆國會
第二屆會議
HR 535
在美國境內(IN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8年1月10日
接受; 閱讀兩次,並提交給外交委員會
(Received; read twice and referred to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2018年2月12日
Reported by
AN ACT
鼓勵各級美國和台灣之間的訪問以及其他目的。
 
1。
簡稱
本法可引稱為「 台灣旅行法」
 
2 國會認為如下: 
(1)
1979年頒布的「台灣關係法」( 22 USC 3301 et seq。)延續了37年,成為美國與台灣關係的基石,並成為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支柱。
(2)
「台灣關係法」宣佈後,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也是國際關注的問題。
(3)美國認為任何通過其他不是和平方式的手段包括抵制或禁運的方法等來決定台灣的未來,會對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美國非常關切之
 (4)
台灣在1980年代後期成功地實現民主的重大轉變,並成為亞洲民主的燈塔,台灣的民主成就激勵了該地區的許多國家和人民。
(5)
美國內閣成員和其他高級官員能訪問一個國家,是美國與這個國家之間聯繫廣度和深度的一個指標。
(6)
自「台灣關係法」頒布以來,美國與台灣的關係由於美國與台灣高層互訪而自行施加的限制,導致高層溝通不足。
 
3 國會認知; 政策聲明.
a)國會認為,美國政府應該鼓勵美國和台灣各級官員來訪。   
b)美國的政策:
(1)允許美國政府各級官員,包括內閣級國家安全官員,總參謀官和其他行政部門官員前往台灣與台灣友人會面;
(2)允許台灣高級官員進入美國,並適當尊重這些官員的尊嚴,能會見美國官員,包括國務院和國防部的官員以及其他官員內閣機構; 
(3)鼓勵美國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和台灣所設立的任何機構開展業務,包括涉及美國國會議員,聯邦,州或地方政府官員的活動,或任何台灣的高級官員。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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